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的用地政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11月15日
關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的用地政策
為推廣桂林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經驗,增強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進全區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政策。
一、強化規劃引導和用地空間保障
(一)強化文化旅游發展規劃引領,科學合理安排文化旅游發展空間布局,將文化旅游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落實規劃用地指標并納入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
(二)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規劃建設用地機動指標(不超過5%),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前提下,零星分散、單獨選址的文化旅游項目用地可申請使用。在村莊規劃獲批之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確需單獨選址的文化旅游點狀用地項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或調整規劃。
(三)對列入自治區文化旅游重大項目庫的文化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修改規劃;在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擬申報的用地位于允許建設區范圍內增減掛鉤圖層的,不需要對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可直接進行用地報批。
二、加大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保障
(四)對列入自治區文化旅游重大項目庫的文化旅游項目,除商品住宅、旅館、餐飲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區統籌保障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可直接報批用地,項目報批材料通過審查并完成繳費后,自治區直接予以核銷用地指標。
(五)按照集中統籌、分級保障的原則,對列入自治區文化旅游發展大會承辦城市項目庫的項目,除商品住宅、旅館、餐飲用地以及應由自治區統籌保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優先在市級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保障,不足部分在具備用地報批和開工條件后由自治區優先調劑安排。
(六)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用于新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支持“文化旅游+扶貧”或對鄉村振興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文化旅游項目建設。
三、完善文化旅游用地分類管理
(七)旅游景區中的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種植和養殖用地(含植物觀賞園、農業觀光園、森林公園、綠地水體等用地),未改變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可按照土地現狀用途管理,由項目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利人依法依規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種植、養殖、管護與經營等土地使用關系。
(八)在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不占用公益林、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前提下,以下設施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經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后,按現用途管理。
1.旅游景區中為觀景提供便利的亭、臺、樓、閣(單體占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總用地面積不超過20畝)、棧道、騎行道、登山道、公共標識和導覽標識系統等設施用地。
2.零星分布的廁所、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電子監控、安全防護、醫療救護點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建筑物或構筑物(單體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用地。
3.以人工濕地等生態環保方式進行污水處理的設施用地。
4.自駕車旅居車營地中未硬化地面的房車臨時休憩點、可移動集裝箱和木屋、帳篷、露營臺等總占地面積不超過5畝的臨時性設施用地。
5.“金釘子”等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包括但不限于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洋公園、石漠公園等)的保護標識牌(主碑、副碑)、保護地界樁及說明牌,功能區界線樁、碑、說明牌、指示牌和引導圖,以及保護地標識系統、宣傳廊等設施用地。
(九)路面寬度(車行道)不超過8米的旅游道路用地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四、采取靈活的土地供給模式
(十)參照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各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文化旅游項目用地。
(十一)對文化旅游項目,可以根據項目投資開發建設時序,實行一次規劃、分期供地。
(十二)充分發揮村莊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對文化旅游項目可以按照建多少、轉多少的原則,根據規劃用地性質和土地用途點狀供地。
(十三)對集中連片建設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達到1000畝以上(含1000畝)的經營主體,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允許利用不高于3%(最大面積不超過200畝)的治理面積,從事文化旅游和康養等產業項目開發。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在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完成驗收后,可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十四)探索文化旅游用地按現狀用途整體出讓。在公開、公平、公正、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以及權屬清晰、無法律糾紛和安置補償到位的前提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結合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實際需要,將文化旅游用地按現狀用途整體出讓,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地塊受讓人自行處置和保護利用現狀地上附著物與相關設施設備,但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和功能。涉及國家文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對旅游景區外的旅游咨詢服務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休憩站點、非營利性停車場等公益類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對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國有劃撥土地興辦文旅創意產業項目的,可以依法依規辦理協議出讓、作價出資、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
(十六)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合作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興辦文旅創意項目,利用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的場部、局址、工區、場房民居開發森林休閑、森林康養等生態產品和提供生態服務,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連續經營1年以上且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但符合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十七)加強規劃管控和引導,合理確定旅游景區內和濱海、江河、湖泊、水庫、山體、文化遺址遺跡等旅游資源周邊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標準,并明確規劃底線。在堅持節約集約、保護耕地與生態環境以及不突破底線的前提下,文化旅游開發項目涉及歷史文化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或對建筑設計、景觀風貌有特殊要求的,經專家論證和集體研究確有需要的,允許容積率低于1.0。
五、降低文化旅游用地成本
(十八)自治區文化旅游重大項目庫中對推動全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具有示范帶動效應的優選文化旅游景區建設項目,其土地出讓收入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扣除各項費用后,重點用于支持景區基礎設施等配套項目建設。由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牽頭另行制定項目遴選標準和試點操作辦法。
(十九)鼓勵有條件有需要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探索制定文化旅游用地基準地價,根據不同文化旅游用地類型建立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差別化和細分土地用途的文化旅游用地基準地價體系。
(二十)文化旅游用地出讓成交后,受讓人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讓價款的50%繳納,余款1年內繳清。
(二十一)免費向列入自治區文化旅游重大項目庫的項目提供現有1∶10000地形圖及相關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地質信息查詢和咨詢服務。
(二十二)對保護利用老舊廠房發展文旅創意產業項目,利用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的場部、局址、工區、場房民居開展森林休閑、森林康養項目,且不改變原有土地性質、不變更原有產權關系、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的,經評估認定并依規批準后,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過渡期內暫不對劃撥土地的經營行為征收土地收益。
(二十三)鼓勵有條件的鄉村文化旅游開發企業結合項目需求,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參與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騰退出的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于本企業文化旅游項目所需建設用地規劃指標。修復成耕地的,項目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經核定后可優先用于本企業文化旅游項目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以“小塊并大塊”方式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的,項目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經核定后可用于占補平衡,并按照《自治區“小塊并大塊”耕地整治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六、鼓勵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土地
(二十四)在充分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集體和農民個人自愿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可以自行或與企業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宅基地和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村莊規劃要求和用地標準,改造建設民俗民宿、休閑養老、創意辦公、鄉村旅游等活動場所。通過加快確權登記、清產核資等措施,支持行政村對村級集體未承包到戶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資源,自主開發或引進企業聯合開發文化旅游等集體經濟產業發展項目。
(二十五)鼓勵各市、縣以村莊規劃為引領,以農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為平臺,統籌實施宜耕后備資源開發、農用地整理、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土地復墾、耕地提質改造、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石漠化綜合整理、災毀農用地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等項目,將整治修復后的土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文化旅游產業。
本政策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